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7475号
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110556501636B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琦,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4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138714359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奔奔,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么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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