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洪洞县坤辉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民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坤辉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3468018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三维路口南50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小学文化,曲靖市富源县人,农民,住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益区金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8日生,***化,山西省曲沃县人,农民,住山西省曲沃县。 原审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138714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上诉人洪洞县坤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原审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宣判后,上诉人洪洞县坤辉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向上诉人下发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在接收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以及逾期交费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日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现上诉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洞县坤辉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