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4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爱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盘胜景总部园区24-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鑫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政府门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审被告:***,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爱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鑫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保证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生效。2.案涉《保证合同》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未经股东会决议,且被申请人对此明知,《保证合同》应属无效。3.注销中合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属于复杂案件,原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草率的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申请人在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韩 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