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489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1-1)。
法定代表人:罗朝桂,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301858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骏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