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536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李胜朋,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省新恒防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思恒,任总经理。
住所:长垣市佘家镇板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493298。
原告***、***与被告***、李胜朋、河南省新恒防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杨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