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9日生,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材料员,汉族,住**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理人:付现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林西区白河新城15号楼,面积51平方米,产权证号:安图房权证二道白河镇字第00**7060号的门市房以及白河新城15号楼,面积51平方米,产权证号:安图房权证二道白河镇字第00**7712号的门市房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江畔人家住宅小区1号楼,面积71.02平方米,产权证号:吉(2017)安图县不动产权第0003351号的门市房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许僮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