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门业商店、河南某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7503财保2号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门业商店,住所**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经营者:**,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1期8号楼3**102室。 负责人:**,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二道区******二期15栋104室。 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林州市中国银行郑州商路城支行(账号:2611********)内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2152049823A100xxxx)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门业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林州市中国银行郑州商路城支行(账号:2611********)内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等。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门业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