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4873号之一
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9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原告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