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5民初137号
原告: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认为,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保护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应中止诉讼,待疫情缓解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