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06执368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安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2855.39元。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E×××××车辆已报废,豫E×××××长安牌汽车、豫E×××××奥迪牌汽车、豫E×××××长安牌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日期2022年8月17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查封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
五、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借款472855.3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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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