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油漆有限公司、**、河南新中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期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703执保协21号
新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宏新油漆有限公司、**、河南新中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宏坤名下财产。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为豫G7777Z、豫GVV523、豫G8T566、豫GS3262、豫GLX556、豫G5308D车六辆。查封被申请人李宏坤名下车牌为豫G0Z226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赠与及其他处分行为。
附:(2017)豫0703执保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