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3015号之五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又名李增慧),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763121441Y
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西段长城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安超
被执行人:安超,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8执3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