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80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宏泽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0343236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河南宏泽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泽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