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河南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娄家沟村边。
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南关南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4183元,由上诉人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祁祎
审判员苗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