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民初464号
申请人:阜城县**筑路工程队,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蒋坊乡侯村。
经营者:李立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东流村物流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阜城县**筑路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城县**筑路工程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城县**筑路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阜城县**筑路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国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