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45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济源市人,现住济源市,已确认信息)。
原告:***,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已确认信息)。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任建周,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任建周、河南华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