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5706号
原告:**,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水利站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聂泠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