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小孩(又名*胜杰),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水利站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小孩、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