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2957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