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81民初4558号
原告:淮阳县洪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阳县洪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阳县洪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阳县洪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淮阳县洪力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麻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