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侧蓝爵世家2号楼3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2479811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关于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2日共三次提请网络查控,结果均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于2019年2月1日启动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做了终本约谈(电话追记并录音存卷),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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