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468号
原告靖边县博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靖边县博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博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博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边县博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海 金
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