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4民初416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南阳市滨河中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孙纪元,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铁塔公司、生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