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委托代理人于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鼎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地税局隔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院建强,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鼎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院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退还上诉人开封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鼎诚置业有限公司各86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