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2执35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小康街西首路北。
被执行人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3513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