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3民初27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