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133号
原告: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姬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五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70元,减半收取计17035元,由河南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