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3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广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敏
书 记 员 武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