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737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联系方式。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联系方式。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方式。
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7076599T。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联系方式。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广远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