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长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长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中段路南17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宾。
被执行人:韩宾,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桂福,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州长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宾、韩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720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进行冻结、扣划措施,共计执行到位215503.74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郑东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财产2451698.26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