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抗13号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中段路南1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苏现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太武,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诉人河南蒲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苏现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8]41010000271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