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0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10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002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智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