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魏民催字第00010号
申请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解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兴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110300;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文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