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36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60291J,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
被执行人***,男,1983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关于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前往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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