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青,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秦卫松,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安居公司选择违约之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21001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向安居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安居公司又以同一事实提起本案侵权之诉,系重复诉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安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违约在先,***为讨回劳务费拉闸断电,对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担一半损失9万元,***已承担10万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案涉款项的性质与双方承担能力,侵害了农民工合法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模板劳务清包施工合同》是***与安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论出现任何问题,***应保证工人不因任何问题出现罢工、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否则扣款10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系并列关系而非选择性关系,虽然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的基础事实一致,均是由***在施工现场闹事、上访等行为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另案中***承担违约责任后安居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主张赔偿损失,在损失实际发生后安居公司以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形,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对安居公司主张***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春霞
审判员  王喜萍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海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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