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1758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锡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171031856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30号。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锡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2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锡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