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人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第三人商丘人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第三人商丘人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柘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住柘城县。
第三人商丘人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柘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马复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显坤,该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商丘人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春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鹏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