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

3610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2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响水县县城××路××幢××室房产一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上述查封的房产亦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J×××××大众车,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峰
审判员***
审判员*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纪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