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82民初1172号
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11日、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00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管(方)桩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管桩用于承建日照岚山钢铁厂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尚欠货款370056元,原告多次催要,合同签订时被告代理人***一直拒不露面,被告也推诿不付。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销售合同,证明原告和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的代理人系***,双方约定了价格;发货单一组,证明向被告发货18477米,收货地点为合同约定地点,签收人是***;说明一份,证明所发货与合同价格一致;还款计划,证明2017年4月10日,***认可欠原告货款370000元,承诺于2017年5月偿还7万元,2017年年底之前还款10万元,余款于2018年6月之前还清,如违约,按银行四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不认可,称***的行为和公司无关,称原告所提供合同上载有被告公司名称的并非其公司所有,并向本院提供了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公告一份(2014年2月19日扬子晚报登载),证明自2014年2月20日起,公司印章为2014年2月13日在公安局备案的两枚印章,均有编号。原告对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据均无异议,称如被告否认系公司行为应当申请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诉讼中,本院电联了被告***,***称上述合同行为系其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认可欠原告37万元,但主张已经清偿了2万元,但是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关于公司印章是否系被告公司所有,本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告知因被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及扬子晚报被告公司的公告足以证明合同上印章行为不是被告公司行为,如原告仍持有异议,可在庭审后三日申请鉴定,原告表示清楚,但逾期未申请鉴定。综合以上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2014年9月30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管桩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原告管桩,后在原告的结算单上,***以需方名义签字认可购买原告18477米,拖欠金额370056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以欠款人名义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违约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原告称被告一直未还款,已经违约。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尽管买卖合同上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名称,但结合被告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及被告公司的公告,2014年9月30日被告***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行为,原告尽管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推翻被告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从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也以欠款人名义出具了还款承诺,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可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已经清偿2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货款3700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饶红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