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

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6520号
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