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与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82执4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燕东茗苑商业2A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货款302215元及利息(以30221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2元,由被告被告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与泗阳鸿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由于该房产为其名下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实际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