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72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区武汉理工大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93114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590728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湖北光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船舶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