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72民初1号 原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93114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0746。 代表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所所律师。 案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华公司、被告光大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在本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光大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华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款本金28000元,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南华公司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本案所涉纠纷全部解决。 二、本案诉讼费740元,因调解而减半收取的370元,由被告光大公司承担,被告光大公司连同本协议约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南华公司。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原、被告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