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72民初1号
原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93114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0746。
代表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所所律师。
案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华公司、被告光大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在本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光大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华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款本金28000元,同意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南华公司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本案所涉纠纷全部解决。
二、本案诉讼费740元,因调解而减半收取的370元,由被告光大公司承担,被告光大公司连同本协议约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南华公司。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原、被告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