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19999号
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皮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3元(已减半),由原告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