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白沙洲中小企业城(三期)第41号楼1单元8层3号房-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