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760号之二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71号秦园居常裕楼8栋1单元2层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锋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1元、保全费4550元,由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