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海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超,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水洪乡窑头新村。
法定代表人:祝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海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在签订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150元,共计205150元;二、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5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海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