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221民初1884号
原告: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MA78RQHU94,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郊区乡政府北侧2013G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客服部主任。
被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欠款,现原告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1元,共计66元,由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