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浩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2960号 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3号嘉园大厦2栋17层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E座2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浩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2.27元,由原告武汉中辉盈信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