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6375某某与某某、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6375号
原告:***,男,1983年4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大元,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E558室。
法定代表人:顾*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宋大元、上海上房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